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财产申报制度,最早是在1987年,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、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提出来的。此后,有两次大的回应。
第一次是1995年4月30日,《关于党政机关县(处)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》开始实施。也就是说,不仅仅是省部级官员,而是全国县级以上官员都开始财产申报了。1995年的这个规定指出,工资、奖金及各类劳务所得和经营所得都在申报之列,并须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备案。今次中办、国办印发的最新文件,增加了副处一级(含实职和虚职),而且对以前的规定作了若干重申,更加细化。
第二次是2001年6月15日通过的《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(试行)》,对省部级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作了补充。省部级官员的财产申报由中纪委统一掌握,一般是7月1日-20日申报上半年收入,次年1月1日-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收入。
通读此次“两办”新规,有三个关键问题仍然没有触及。
1、从立法层面看,仍然没有大的突破。自前副委员长王汉斌提出“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”问题以来,20多年过去了,中国仍在立法与否的问题上徘徊。
王汉斌当年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,对即将通过的《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》作说明时谈到:“应当说明,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,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,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。”这份后来于1988年1月通过的《规定》,为在我国建立“财产申报制”提供了法律依据,其中明确了“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,差额巨大的,可责令说明来源”。
王汉斌提出这个动议的背景,即他说的“一些国家”,是指当时正处于苏东剧变前夕的捷克斯洛伐克、罗马尼亚、波兰等,这些国家纷纷出台了有关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制度,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对党内领导干部的监督。这股潮流给中国党内带来了关于民主监督的新鲜风气。但是两年后的苏东剧变,引发了一些人关于“垮台”的惧怕和联想,加之众所周知的国内风波,这个新鲜风气戛然而止,此前全国人大已经形成的法律文件也束之高阁。对党内官员的财产监督,一直拖到1995年,才以中办、国办的名义实施。以“两办”的名义发文,实质就是启动党的内部监督机制,而不是以立法的形式实施国家范围内的法律监督。此后的相关文件,都是以这“两办”名义发出,人大绝不染指。
例如此次最新规定第十六条:“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自觉接受监督。”接受谁的监督呢?第十一条:“组织(人事)部门、纪检监察机关(机构)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,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。”第十五条:“纪检监察机关(机构)和组织(人事)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”
还是强调党内系统的内部监督。党内监督的一个重大特征,就是自己监督自己,这就很容易造成——
2、申报多少是多少,而且不公开。这是20多年来官员财产申报问题上始终存在的痼疾,而且始终无意纠正。
官员的财产都包括哪些呢?从新疆阿勒泰、浙江慈溪、湖南浏阳、重庆等各地试点实践看,目前党政官员的财产收入由红色收入(工资、奖金、福利以及各类津贴)、灰色收入(有价证券、股票或股权激励、期货、基金、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)和黑色收入三部分组成。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统称隐性收入,其中前者还勉强可称之为劳务所得或经营所得,后者就是赤裸裸的贪腐行为。
这三部分收入中,官员最乐意填写的就是红色收入,这一点并无阻力,3581,就那么些钱。阻力来自后两部分收入,即灰色和黑色那些隐性收入。许多人也就是填一下工资收入、基本奖金什么的,那些隐性收入谁都不会真的写进去,写进去就露馅。
这三部分收入中,红色好办,黑色抓住了也没招,最难缠的是说不清道不白的灰色收入。灰色收入又由两部分组成:
一是领导干部个人财产,包括:本人、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建造、购买的第二处、三处或N处房屋,配偶和子女经营企业或投资入股的情况,公车私用情况以及其他个人赠与与被赠与的财产情况。
二是个人灰色收入,包括:从事咨询、讲学、写作、审稿、书画所得收入,出售出租房屋、领办创办企业、产业服务等劳务所得、无法拒收的礼品和礼金及其他收入等。
这些收入的申报全凭个人良心,如果良心喂了狗,那就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“个人隐私”,谁也拿他没辙。这年头都讲究送卡,打麻将还有故意输给他的呢,没有广泛的法律和舆论监督,纪检委上哪儿查去?
即便就是这样残缺不全的收入报告,绝大部分地方也不对外公布。因为他们振振有词拿着一个护身符:个人隐私。国资委下面的大批领导干部既是党的官员,又是商界巨贾,受到国资委和“个人隐私”的双重保护:在岸上行使“坚不露富”的传统“美德”,下了海又行使“个人隐私”的西方那一套,两头都占,如鱼得水,使得《规定》大打折扣,执行起来银样蜡枪头。这样的漏洞是体制使然,无法修补。
倒是重庆的制度最有立法根据。据这些规定,官员财产需一年一次申报,并在市人大官方网站和官方指定的报纸上公示,如查实申报不实者将就地免职。但除重庆外,绝大多数的地方党政官员财产并不公示,公示之后也没有看到动真格的情况。省部级以上党政官员的财产收入境况则绝不公开。
重庆的试点经验能否在全国推广,推广后如何查处,又是难关重重。
3、查处。《规定》第十七条:“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限期改正、责令作出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、免职等处理;构成违纪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”···
最严重的处分就是“构成违纪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”。连“撤职”这样的狠话都没有,而是语焉不详的“免职”,就不要说构成职务犯罪移交司法处置大堂伺候了。
板子总是这样高高举起轻轻放下,何以服众还真是个艰巨的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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